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三[1998]4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房装修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1998]2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原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仍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0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点'凡是投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 其投资额明确为单项工程的投资额,包括一项工程,多次投资的累计投资额' 的规定是指:对旧房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是'单项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额,而非'单位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同一个单位进行不同单项工程的装饰装修投资,应以各单项工程投资额作为计税依据;对同一单项工程分次进行的不同单位工程的装饰装修,仍应以单项工程的累计投资额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