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川府办发电[2002]20号文件通知,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我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集贸市场发展迅猛,遍布城乡,在衔接产需、引导消费、解决就业、活跃经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市场管理粗放、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盲目发展、布局不合理、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因此,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国务委员吴仪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话电视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深刻认识集贸市场整治工作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按《通知》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立即着手,认真研究制订方案,周密安排部署,集中精力抓出实效。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促进我市集贸市场健康发展。我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泸州质监局、泸州药监局、市文 化局等部门共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庭继岗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 府副秘书长敖本林、市工商局局长袁晓东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委、市公安局、 市国税局、泸州质监局、泸州药监局、市文化局负责人组成,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和信息反馈等事务。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此次整治的集贸市场主要是指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
(二)整治重点:
1.重点市场。重点整治辐射面广、交易量大、群众反映强烈、经销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安全隐患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市政府决定将江阳、龙马潭区作为整治的重点区域,各县(区)要确定1-2个市场为重点整治市场。
2.重点商品。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商品。一是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农机具、建材建辅等工农业生产资料;二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包括粮油、食盐、调味品、白酒、饮料、糕点、保健食品、糖果、腌腊制品、桶装饮用水等)、农副产品;三是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电子、电器产品、化妆品、装饰装修材料等。
三、整治措施
(一)清理经营主体。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 ,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追究市场主办者的责任。对规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问题严重,由社会力量主办的无经营主体资格的市场,要限期整改并办理相关登记;对既未登记又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市场,一律予以取缔。各县(区)要对本地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入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统计并造册备案,建立经济户口。
(二)净化市场环境,严查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经营行为。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同时,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 、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查禁黄色淫秽等 各类非法出版物品,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三)强化质量监管。工商、质监、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要严格检查上市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 和变质、失效产品等。同时,组织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进行商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
(四)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 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帐而未建帐、虚假记帐、帐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帐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户建帐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形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 强化业户依法纳税意识。
(五)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一是要从市场的建设规划、选址定点、建筑布局、建筑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上,把住源头关,不符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不能投入建设、使用,已投入使用的要坚决停业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只能改作消防安全条件要求不高的其他用途。二是要坚决整治和取缔经营、住宿、娱乐“三合一”等市场功能复杂、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场所。严禁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物品聚于一个集贸市场 和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区域、场所。三是加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严格火、电源管理,严禁堵 塞 消防通道和出口,加强值班夜间巡逻守护,及时报告火情。四是严格落实市场主体和经营管理者的消防安全责任,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把关。五是当地政府要加强与集贸市场相关的市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消防力量建设,整治市场环境的消防安全条件。
(六)消除执法壁垒。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决不允许那些“偷税漏税的特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藏污纳垢的庇护所,执法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存在。撤销那些名为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实为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创造良好的 执法环境。在整治工作中,各级政府要态度鲜明,积极支持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 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阻碍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
(七)完善监管制度,探索治本之策。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 315'消 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要监督和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市场谁管理、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 起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管理的义务。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
(八)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执法部门要做到依法行政,严肃执法纪律,认真贯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同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3月至8月分3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3月下旬到4月初为调查部署阶段。各县、区要对本辖区集贸市场整体情况及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情况深入开展一次摸底排查,确定本辖区重点市场名单,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及时进行部署。各县、区应于4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确定的重点市场名单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4月中旬至7月底为集中整治阶段。此阶段的整治工作分两个步骤进行。4月中旬至5月底以整治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农机具、建筑装饰材料等工农业生产资料和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为重点。6月至7月底以整治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电子、电器产品、化妆品、服装、装饰装修材料等集贸市场为重点。
(三)8月份为检查总结阶段。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制订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市政府将组织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 ,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县、区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反映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于8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