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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国道108线新津至名山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 2002-03-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2]88号
成都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新津至名山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成交公路[2002]181号)收悉。
  国道108线新津至名山公路全长60公里,按一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建。工程总投资为3.09亿元,其中:股本金1.16亿元,贷款1.93亿元。该项目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物价局以川交计(1999)249号文批准按经营性收费公路试行收费,试收费期从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1年6月30止。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G108线新津至名山界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川办函[2002]56号)精神,就该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道108线新津至名山界公路作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期限:从1999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共24年。正式收费从2002年5月20日起。
  三、收费标准:全线60公里收费标准不变,即:一类车按0.22元/吨、公里执行。正式收费标准为:
  注:同川交公路(2002)76号文。
  四、收费管理:由成都市交通局领导,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收费、经营管理。
  五、收费站设置:在主线泉水和甘溪设两个收费站。
  六、收费人员限制在90人以内,着装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1)18号文规定,除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警特勤车免收通行费处,其它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通行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费和经营期内必须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收费期限界满时,公路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G108线新津至名山界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G108线新津至名山界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川办函(2002)56号
  省交通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G108线新津至名山界公路经营性项目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川交公路(2001)2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G108线新津至名山界公路按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一类车0.22元/吨·公里。收费期限24年,从1999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具体事宜由你们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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