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2]160号
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苍旺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广交(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苍旺公路是连接广元市苍溪和旺苍两县的一条重要县道,全长110公里,其中:苍溪境内100公里,旺苍境内10公里。该项目苍溪境内100公里经省计委川计交邮(1999)783号和广元市计委广计发(2000)交邮002号批准工程建设立项,按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改建,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函(2002)82号文确认工程预算投资为4875万元,其中自筹1875万元,银行贷款300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苍溪嘉陵江大桥经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7)265号文批准收费,收费期限从1995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鉴于该项目收费效益差,到期不能还完有偿债务,按照省“抓大并小,统一管理”的原则,在苍溪至旺苍公路建成实施收费时,即停止苍溪嘉陵江大桥收费项目并撤除收费站,其剩余债务经省审计确认后转移到苍旺公路上,一并实施收费。
三、工程投资要求控制在省交通厅公路局确认的预算内,严格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后,由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总投资、贷款总额、收费站位置、交通量等情况,提出试行收费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站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