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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 2006-12-27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6]10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分别制定的《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建立我省旅游市场价格监管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旅游产业体系中“行、游、住、食、购、娱”等要素的价格。


    第三条 我省旅游价格在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政策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种管理形式。
  (一)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对特种旅游项目价格、旅游客运车(船)运价和旅游旺季特定时段的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对旅行社组接团,非旅游旺季特定时段的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旅游餐饮、旅游购物场所商品及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已经旅游主管部门等级评定,并获得A级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非A等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从严核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特种旅游项目、旅游车(船)客运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格幅度内制定具体执行价格。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允许旅游团队购票适当优惠,其中:游览参观点对团队购票优惠最高不超过票价的30%;特种旅游项目对旅游团队购票优惠最高不超过票价的40%。经营者可在规定优惠幅度内与旅行社合同约定具体执行标准。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门票价格,不得擅自定价,不得低于规定的价格优惠或采取赠券、赠送有价服务、回扣等手段招徕旅游团队。


    第八条 旅游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汽车客运指导价,旅游汽车驾驶人员不得收取除租车费以外的费用或索取回扣。


    第九条 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在政府适度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主管部门采取认定公布最低成本价,限定最高指导价等措施,保持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最低成本价认定,按照企业自报、行业协会公议,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核定,经认定并在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作为监督企业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依据。春节、“五·一”、“十·一”等旅游黄金周期间,根据市场供求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星级饭店客房限定最高指导价,对其实行适度调控。


    第十条 旅游星级饭店经营者制定的客房价格,旅游淡季不得低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最低成本价格;旺季不得突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指导价。星级饭店客房经营不得以含餐、赠券、赠送有价服务项目等变相降价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旅游价格协调制度,根据需要将全省性质类似的景点、特种旅游项目和星级饭店客房及旅游交通等价格纳入协调范围,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平衡价格。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价格根据本省旅游市场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总水平状况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旅行社制定本省旅游组接团价格,应根据旅游线路、服务档次、消费项目、税金、利润等因素,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省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公布旅行社组接团成本信息和合理价格水平信息,制定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引导企业合理定价。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规、政策,不得以低于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认定旅行社低于成本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公式为:旅行社地接旅游团队行业平均成本价格=省内旅游交通费用+住宿星级饭店费用+游览景区(点)和特种旅游项目费用+团队餐饮费用+旅行社综合服务费+法定税费。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五条 旅行社经营活动中要遵守下列价格行为规则。旅行社开展业务应当与组接团社或者游客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执行统一的旅游行程表制度,组接团队应当先付款,后接待。旅行社组接团时禁止合同以外的收费项目,旅游行程开始后,旅行社不得再向游客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严禁旅行社以任何名义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带团费”等费用。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相关旅游经营者给予其低于政府规定的价格优惠,索要回扣。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变相降低服务成本,欺诈宰客。旅行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旅游业务,应当坚持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对外报价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行程单上所列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要按公布的价格明码标价,禁止擅自定价和价外加价行为。


    第十六条 旅游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禁止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经营者所标示的商品价格是实际成交价的3倍以上的属价格欺诈行为。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必须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示牌,将收费项目、标准、计收方法、优惠办法等内容向游客明示,禁收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价格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旅游价格正常秩序。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标价、折扣等蒙骗、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旅游服务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构成价格违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旅游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旅游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价格工作人员泄密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解释。

附: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海南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旅游市场准入审批
  (一)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旅游景区(点)、旅游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场所、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海鲜排档、旅游交通汽车客运经营单位须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经营特种旅游项目(潜水、漂流、探险旅游等)的旅游经营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涉及许可证管理的还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加强对旅游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一)旅游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1.旅行社低于平均成本价组接团。
  2.旅游宾馆低于客房成本价或高于客房最高调控价销售客房。
  3.景观类(含民俗风情类)团队购票优惠比例超过散客票价的30%,特种旅游项目团队购票优惠比例超过散客票价的40%。
  4.旅行社利用各种名义向导游收取“人头费”、“带团费”等费用。
  5.旅游景区(点)、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特种旅游项目、旅游购物点、旅游宾馆、旅游餐饮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者以导购费、促销费、人头费、停车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贿赂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欺诈游客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1.旅游购物点采取虚高标价误导消费,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该商品标价的三分之一。
  2.采取“套老乡包厢购物”等方式误导游客购物。
  3.商品标价签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与实际不符,诱骗误导消费者。
  4.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敲诈消费者。
  5.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6.出售旅游商品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
  7.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8.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假劣商品。
  9.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三)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范经营要求。
  1.旅行社组接团应当签订合同、按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派车单备查。
  2.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游客消费。
  3.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宾馆、旅游餐饮点、海鲜排档及其它(特种)旅游服务点(店)等应当公示服务承诺、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
  4.旅游购物点销售贵重商品(500元/件)应当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并索证索票备查。
  (四)建立旅游经营者违法违规扣分公示制度。
  旅游经营者因违法违规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第一次扣3分同时向社会公示,第二次扣3分同时向社会黄牌公示,第三次扣3分同时向社会红牌公示。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9分被红牌公示的旅游经营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被红牌公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监管制度,及时将旅游经营者违法违规情况如实录入经济户口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情况。
  三、完善落实各项监管制度,确保监管职能到位
  (一)建立旅游市场辖区监管责任制度。各直属工商局对辖区旅游市场负责监管,各工商所对辖区旅游市场负责监管,工商所人员定责包户到每个旅游市场经营主体。
  (二)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奖惩工作制度。工商系统内部实行三级督查和百分制加减法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立功授奖;对工作中不作为或严重失责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包庇、袒护违法违规行为,或与商家串通欺诈游客的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当年不能评选先进或奖励。
海南省旅游局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
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
  (一)旅行社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旅行社总量控制和区划布局要求,应当具备与省、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网的办公条件,应当设立导游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一体化管理。设立旅行社应当优先考虑国内外有实力、有品牌、带客源、带航线的旅游企业集团或大型企业,尤其是要鼓励旅游、航空、旅游汽车“三位一体”的大企业进入海南旅游市场。
  (二)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饭店,应当积极通过星级评定,取得星级证书和牌匾。
  (三)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景区(点),应当积极通过等级评定,取得等级证书和牌匾。旅游景区(点)内的旅游厕所的星级应当与该景区(点)等级相适应。
  (四)从事导游工作,应当通过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导游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与从业(挂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并获得导游IC卡。特殊语种临时导游,由本省国际社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并经培训考核后获得临时导游证。
  (五)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培训。本省导游人员应当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培训。外省导游人员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到本省执业的,上岗前还需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专门培训。
  二、完善旅游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一)实行旅游“四统一”管理制度。在全省实行旅游行程表、旅游合同、导游证和旅游检查站统一管理制度。
  (二)实行旅游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旅游线路标准,编制和公布旅游产品目录,实行旅游消费项目和旅游团队线路推荐制。实行旅游饭店星级标准管理制度和旅游景区(点)、旅游厕所等级标准管理制度。实行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汽车司机服务标准管理制度。实行旅行社动态管理标准制度,通过量化指标优胜劣汰。
  (三)实行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管理制度。聘用单位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和劳动报酬。实行导游人员综合服务费管理制度。旅游团队中游客按规定直接向导游人员支付综合服务费,由导游出具综合服务费发票。
  (四)实行游客、导游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旅行社应当为游客、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建立旅游投诉管理制度。建立省游客到访中心。建立起游客咨询、服务、投诉的平台。实行“三位一体”的旅游投诉管理制度。加强省级旅游投诉管理,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完善市县旅游投诉管理,建立属地管理的旅游执法体系;健全旅游企业的投诉管理,旅行社的投诉服务电话必须打印在旅游行程表上。
  (六)建立旅游企业公示管理制度,对旅游企业的奖惩均向社会公示。
  (七)建立旅游市场辖区监管责任制度,实行旅游市场监管“属地管理”工作制度,各市县旅游局对辖区旅游市场负责监管,建立旅游企业联系服务和定责包户监管工作制度。
  (八)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奖惩工作制度。加强旅游队伍自身的效能建设,推进监管职能到位。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旅游市场监管职责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海南省旅游行程表》的。
  (二)采用低于平均成本价组接团揽客的。
  (三)组接旅游团队未与组团社或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接待合同的。
  (四)未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未为游客、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六)收取导游人员的“押金”、“人头费”等费用,向导游人员转嫁旅游接团风险的。
  (七)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汽车驾驶人员转嫁旅游经营风险,索要或收取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点等旅游企业商业贿赂的。
  (八)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点等旅游企业为招揽游客而给予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汽车驾驶人员商业贿赂的。
  (九)旅游饭店存在严重的欺客宰客、色情敲诈行为的。
  (十)旅游购物点采取“套老乡包厢购物”欺诈旅游消费者的。
  (十一)旅游购物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十二)旅游企业不按照取得的相应等级提供服务,接待旅游团队的。
  (十三)旅游企业用虚假广告宣传招揽游客的。
  (十四)因自身过错造成重大旅游安全责任等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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