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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后,应与劳务工在其上岗之前签定劳动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下达招工指标、”字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