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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4 生效日期: 2004-07-1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92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4]8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2004.07.02.国税函(2004)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5月12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 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7号)。通知下发后,鉴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3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2.2003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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