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37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193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41,071,092.91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南海市里水镇物资贸易总公司 35,916,781.91
2 广州市海珠饮食服务公司 5,154,311.00
合计 41,071,0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