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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3 生效日期: 2004-08-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粤民福[2004]63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救助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根据民政部《关于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的通知》(民函(2004)175号)精神,现就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引导牌的基本内容
  引导牌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救助管理站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关于联系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预留救助管理站的联系电话,也可以与当地110办公室协商,通过使用110免费电话,引导、护送求助人员前往救助管理站。
  引导牌上还可以根据需要列明以下内容:救助条件、救助内容、乘车路线、方位地图等。
  引导牌上的文字必须规范、准确。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要同时使用相应的民族文字。
  二、引导牌的外观、形式
  对于引导牌的具体外观、形式、材质和尺寸等不作统一要求,但文字和图案要醒目、美观、简洁、耐用、易懂。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尊重民族习惯,选择恰当的色彩和图案等。
  引导牌上可以使用民政的徽标。
  三、引导牌的安装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人流量较大的车站、码头和繁华地区安装引导牌,引导牌的安装要符合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可依据情况,适时推广,这项工作应在今年底前完成。
  根据民政部通知要求,省会城市(广州市)应于今年10月15日前完成引导牌的设计和安装,并将其样式报送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由省厅报民政部。
附件:参考样式(略)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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