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117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2004.08.03.国税发(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