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国房字[2004]5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于7月16日发出《关于办理已前置审批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4)510号,简称《通知》)。《通知》第一条明确,对“已前置审批但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所有经营性用地,凡符合出让条件(属原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征地结案手续的用地)并要求办理协议出让的,必须在2004年8月15日前持有效的规划批复向我局提出申请(无有效的规划批复的须在2004年7月31日前收件),并在2004年8月31日前与我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便于办理,现将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未能取得有效规划批复我局在2004年7月31日前收案的案件,收案后我局将先通知申请人向市规划局申领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申请人未能在8月15日前取得有效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我局将按《通知》的第二条处理该案。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