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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2 生效日期: 1999-01-12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计基础(199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委(计经委)、科委、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加速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国产化进程,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在安排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时,将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也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其中由国家审批建设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给予2%财政贴息,中央项目由财政部贴息。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银行贷款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取得有关银行贷款意向书,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二)可再生能源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三)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即先向银行付息,然后申请财政贴息。贴息实行逐年报批。报批程序为:由项目业主填制贴息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利息计算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审查意见后,分别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有关银行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批准项目贴息资金计划。
  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对利用国产化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有关银行将优先安排贴息贷款,还贷期限经银行同意可适当宽限。

  四、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并网发电的建设项目,在电网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就近上岗,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项目法人应取得与电网管理部门的并网及售电协议。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并网意向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并网承诺函。

  五、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门由电网分摊。利用国外发电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人的投资利润率以不超过“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3%”为原则。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利用国产化设备,利用国产化发电设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其发电价格应实行同网同价,即与采用进口设备的项目享有同等的电价。

  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和国家计委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价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实行。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七、对于独立供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国家鼓励采用租赁、分期付款等方式推广应用,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本通知中的条款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199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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