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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导,以“统揽全局,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前进”为基本原则,继续贯彻落实“搞好宏观调控,把握稳中求进,加强政策导向,培育就业市场,完善服务体系”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制度的改革。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多种就业途径,科学合理地配置高层次专门人才,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区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强化服务意识,拓宽就业渠道,确保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6号)和《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7)18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1998年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1998年全区预计有区内外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27283人(其中本、专科毕业生26836人,毕业研究生447人)。
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是:在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荐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未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统分)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总原则是:实行在国家就业分配方针政策指导下,以高校为主导,通过一定范围内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由学校推荐毕业生就业。自治区除对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急需的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指导性计划予以保证外,其余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根据社会的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推荐,通过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等形式落实就业方案,经审核,列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负责派遣;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出具证明,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及户、粮迁移手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教委、公安厅、粮食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使用就业派遣报到证及办理户、粮迁移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教(1997)016号)的规定执行。
二、 属定向、预科、委培等性质的高校毕业生仍按招生时的规定派遣回来源地区、定向地区或委培单位就业。国家计划内的高校毕业自费生、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就业。区属高校单位委培毕业生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单位委培毕业生的就业原则及规定介绍就业。
三、 从1998年起,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各种具体原则、政策、工作秩序和措施要求,都要按照国家教委最新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执行,各地、各单位和各高校自行制订的与此不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自治区教委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桂教(1998)1号),是我区今后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政策依据,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执行。
四、 为确保我区按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奋斗目标,必须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针对目前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师资严重缺乏的状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接收安排高校毕业生。师范类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原则上不予改行。同时采用效措施,鼓励、动员、安排部分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到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任教,以提高中小学、职业学校教师质量,充分发挥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基础好、科学知识宽厚、动手能力强、专业技能好的综合优势,改变普通中小学教师队伍知识结构单一的现状,适应我区实施素质教育对师资的需要。分配到学校任教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与师范类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 农业是广西的基础产业,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进科技兴农,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使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与农民的生产经营更好地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急需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为此,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接收、安排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工作,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
六、 制糖、水泥、有色金属、汽车、林产化工、医药、电力、旅游、路港等是我区的重点产业,需要补充一批有理想、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经营人才。各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接收安排高校毕业生。
七、 我区乡镇企业要更上一个台阶,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吸纳高校毕业生以改善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相应政策,引导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
八、 我区要调整优化所有制结构,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当调整对高校毕业生到各种含有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经济实体单位就业的限制政策,优先补充一批有专业知识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种所有制的经济实体、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单位等就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由高校毕业生自己组织开办公司,部分相对饱和的专业的毕业生有机会到区外就业也应予以支持。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现行的人事管理政策,保留其干部身份,并根据接收单位的管理体制,可将高校毕业生档案和人事关系挂靠在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其户、粮关系可转回父母所在地。
九、 为了提高我区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对各级党政机关有特殊需要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的程序,向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经过公务员考试,择优录用。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增编补充人员,要首先从政法类专业高校毕业生中补充。编制未满的事业单位,应优先接收高校毕业生。
十、 我区要实现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的新突破,关键要有高层次、高素质的专门人才。毕业研究生应优先补充高等学校师资、高层次的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科技队伍,按照国家教委《关于1998年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学司(1997)113号)的规定就业。高校毕业生也应优先补充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和装备的各行各业。
十一、 根据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发展思路,我区的人才问题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广大农村、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人才还十分短缺。为此,高校毕业生就业应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和生产第一线,使他们为建设广西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各地应根据自己的不同发展重点和规划,接收和安排高校毕业生。
十二、 鼓励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第二学位生,继续深造学习,接受多种专业知识、技能的训练,更好地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十三、 相应调整和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流向控制措施中的限制性收费政策。各地要积极疏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打破部门和区域界限,放宽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和取消有关限制指标,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各地、各部门要从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出发,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工作,对用人单位需要接收的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支持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各地接收高校毕业生不得征收城市增容费,不得收取跨地市、跨部门就业和不符合流向限制费等各种费用。各高校不得收取毕业生跨就业范围的限制费。
十四、 要积极培育和逐步建立我区以学校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继续鼓励和协调组织区属高校举办或联办各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建立以学校为主导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机制。各地应积极支持和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学校组织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学校要通过签订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列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派遣的依据。各高校,各地、市,各厅、局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凡举办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形式的活动,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举行。非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不得举办以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
十五、 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要注意突出爱国荣校、求实奉献和艰苦奋斗等思想教育。高校毕业生应服从国家需要,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把个人的理想同国家前途结合起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十六、 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各地、市,各高校要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市,高校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地、市可由人事、教育等部门分管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并有常设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机构,负责指导、推荐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高等院校要认真研究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情况,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推进学校改革进程。各地、各高校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质量,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委员会
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