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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145号

省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下半年对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就我市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宣传贯彻《药品管理法》,加速依法治药进程,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深入检查药品质量、药品价格和广告宣传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监管的主体资质、监管方式和法律责任情况开展调研,不断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经济发展。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重点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和广告管理等情况;
  (三)《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对制售假劣药品、发布药品虚假广告和蓄意抬高药品价格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对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贯彻实施的建议。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李雪梅副市长任组长,肖西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食品药监、物价、卫生、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监局,统一协调执法检查工作,市物价局、卫生局、工商局积极做好配合。各区、县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作。
  依据执法检查内容及《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食品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药品质量管理,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案件的查处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监管和虚假广告的案件查处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协助做好医院制剂、药品质量及价格监管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对全市药品价格进行监管,了解我市药价整体情况。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阶段(6月中旬一7月底)。
  1.及时传达落实全省《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电视电话动员会议精神,召开市级各有关部门协调会议,建立沟通机制,明确职责。
  2.根据省上的统一安排,用一周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药品管理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认识加强药品监管的重要性,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3.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用一个月左右时间,按照此次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组织进行假冒伪劣药品、药品广告、药品价格的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了解存在的突出问题。
  4.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于7月15日前将自查工作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评议阶段(8月中旬一11月上旬)。
  1.市政府组织市级各相关部门,对各区、县的执法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2.市食品药监局汇总各区、县及相关部门的自查总结,形成我市的汇报材料。
  3.根据省上执法检查组的统一安排,各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及落实工作。
  4.认真听取检查组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市进一步做好药品执法及服务工作打好基础。
  (三)整改阶段(11月下旬一2006年3月底)。
  按照省人大、省政府及市人大的反馈意见,积极完善和改进我市《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执法工作。

  五、检查方式
  (一)这次执法检查将采取自查、抽查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听取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汇报。
  (三)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四)深入药品生产厂家、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采取个别走访、现场查勘、问卷调查等形式,总结执法经验,注意发现问题。
  (五)将执法检查与调查研究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分析实施《药品管理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几点要求
  (一)各部门要组织参加检查的人员和接受检查的单位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提高对这次执法检查重要性的认识。
  (二)执法检查期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掌握检查情况。
  (三)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执法整体情况,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好药品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实效,切实做好边查边改工作。
200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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