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6 生效日期: 2002-11-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2002]233号

省农业厅,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核定湖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收费项目标准的函》(鄂农函[2002]63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脱产大专班、中专后继续教育脱产大专班学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含教材资料费);
  2、业余函授大专班、中专后继续教育业余函授大专班学费每生每学年900元(含教材资料费);
  3、脱产中专班学费每生每学年800元(含教材资料费);
  4、业余函授中专班学费每生每学年500元(含教材资料费);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8]311号、鄂价费字[2000]73号、鄂价费字[2001]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6、湖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取得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后,方可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鄂价费字[1993]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教学业务指导费
  省和市、州两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可从教学单位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的教学业务指导费,用于教学业务工作的有关支出。具体计提金额为:
  省校  市.州校
  (含上交国家费用)

  三、本通知规定为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各地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办学工作中教师授课费、学员报名考试、教材、教室租金、抽考、学籍管理、发证等全部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规定自2002学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各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严禁跨学年收费,2002学年前招收的在校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