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综字[1999]456号
各地、市物价局:
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市物价局相继致函我局,就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等问题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体制,自治区物价局今后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侧重点是地方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涉及全区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对区域性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尽可能地授权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竞争性强及放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价格法》第 十九条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由于目前中央定价新目录没有颁布,因此地方定价目录也就无法制定,待中央规定出台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新的地方定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问题。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的规定,药品价格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能由省级以下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628号文要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权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另外,药品属特殊商品,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到外省销售药品,经营单位只认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价格,因此在国家计委的规定未作改变以及外省经营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不宜下放地、市管理。但对各地生产的药品,必须经地方物价部门进行严格的把关、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和登记。
中药饮片价格。根据国家计委计价管[1998]139号文的有关规定,除麝香等少数品种外,绝大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中药材的批发价、零售价和中药饮片的批发价、零售价、品质等级差价则实行差率控制,损耗率、费用及差率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中药饮片价格应由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现区医药局拟与我局进行调查,尽快根据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下达广西的具体贯彻意见及实施办法。
对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我局桂价工字[1998]024号文已明确规定,按医院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分级管理,已下放各地、市、县。
四、关于粮食优良种子价格。自治区物价局已就修改现行的粮食良种种子作价办法发函征求各地、市物价部门的意见,待有关意见反馈后再进行修定。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立项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审批权;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全自治区范围的,由自治区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属部分地区范围的,由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按上述规定,上报自治区立项和制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不一定要通过当地物价部门签署意见;法律法规规定颁发的各种证照、票据,其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下放地、市物价部门管理;而没有列入法律、法规统一规定范围的,以对方自愿购买,无强制性的证件、票据应实行市场调节;对社区服务方面的收费,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社区服务管理费)按审批权限办理外,其他收费自治区不作统一规定。
六、关于非义务教育机构利用自筹资金购置计算机,对内部和社会开放,收取上机实作费用的问题。我局认为,只要不与学校教学计划强制挂钩,作为一种有偿服务行为,应以自愿为原则,地、市所属学校其对外服务收费物价部门是否参与管理,由地、市自定。
七、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及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应授权地、市审批的建议。目前我局已草拟了《广西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下发各地、市及有关区直部门,就非学历教育的培训办班的收费问题征求意见,该《办法》将解决地、市所提出的问题。
八、关于初三、高三补课费由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使其合法化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3]94号文已明令取消补课费,不宜恢复。
九、关于对一些属全区性、带服务性的收费和各种中介服务收费建议自治区制定收费幅度或中准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水平由各地、市、县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的问题。我们认为此要求是合理的,今年我局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西税务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的通知》,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十、关于大中专学校新式学生宿舍收费审批权的问题。我局和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9]437号函复已给予明确,请按此函处理。
十一、关于授权地、市印制收费许可证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计价格[1998]2084号文第 三条规定: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为有利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其印制工作仍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进行。
十二、受行政部门委托,向消费者提供强制性服务的经营收费,如检测站收费等,为了更好地衔接好地区、部门间的价格水平,定价权不宜下放地、市物价部门管理。
对停车场服务、旅游景点门票等重要经营性收费,我区实行的是自治区制定统一收费管理办法,区、地(市)、县三级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审定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各级物价部门的分工是比较适当的,在新的定价目录出台前,暂按现行的办法执行。
十三、铁路、航空延伸服务费及地方邮电通讯、公路运价等定价权限,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在中央及自治区两级,因此此类收费不宜下放地、市。
十四、最近我局已下发桂价综字[1999]428号文,放开全区餐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定工作也已进行改革,由规定评定改为自愿委托评定。
按桂价综字[1999]428号文的规定,接待团体、团队、会议的客房价格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但饭店接待散客的门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地(市)、县三级管理。为及时地掌握第一手资料,科学地制定适合我区区情的价格政策,自治区物价局除在宏观上制定全区饭店价格管理办法及协调各地价格水平外,还应具体管理区直单位附设在南宁市的饭店价格。
十五、城市供水及公交由自治区管理既有利于治理价外乱收费,协调平衡各城市的价格水平,避免互相攀比、轮番涨价,同时也符合国务院国发明传[1996]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6]80号文件的精神;而且自治区在管理这部分价格时,历来注重充分发挥地(市)、县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价格的制定或调整,都先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含价格听证等)、报当地政府讨论通过后经地(市)审核,再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城市供水及公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其价格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应由自治区物价局实施统一管理,不宜下放权限。
十六、自来水管道安装工料费一直以来管理权限都在地方物价部门,不存在权限下放的问题。
十七、环卫有偿服务收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9]77号文明确了区辖城市及县级市的生活垃圾收运费、建筑垃圾清运费及垃圾处理费由自治区物价局审批,但自治区目前只是制定一个最高限标准,具体水平仍由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最高限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其余如商业垃圾清运费、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和公厕等环卫收费以及除区辖市、县级市外其他县的所有环卫收费,均由市、县物价部门制定。
十八、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目前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审批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由区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住宅、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他城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与管理。
十九、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目前我区主要有房地产咨询、评估和经纪等,这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统一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管理,自治区物价局无权下放。
二十、关于价格监督检查与明码标价监管问题。《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三条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国家计委尚未出台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规定,在新的分工管辖规定出台前,我区仍按现行的管辖模式开展监督检查,包括明码标价的监管。
二十一、关于成本调查经费问题。目前国家专项拨款下达的成本调查经费属于补助性的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地从财政部门争取解决,每年的成本调查经费我们将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尽可能多拨给调查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