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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6 生效日期: 2002-06-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2]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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