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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 2005-11-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渡运是人民群众重要的交通方式,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一些地方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违规违章运营和非法渡运屡禁不止,渡口、渡船设施不完善,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等原因,渡口、渡船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的总体部署,我省将于2005年11月25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二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从体现党在新时期执政能力的要求出发,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适应我省水运市场经济发展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二、组织机构
  专项整治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省交通厅、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并进行督促检查。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统一、有序地开展,省上成立“陕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该领导小组为临时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洪 峰 副省长
  副组长:李明远 省政府副秘书长
  曹 森 省交通厅厅长
  姚 炬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王 锐 省公安厅副厅长
  韩中林 省财政厅副厅长
  蒋学文 省水利厅巡视员
  徐明正 省旅游局副局长
  李晓东 省交通厅副厅长
  国 强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李晓东(兼)
  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29)87349851  87342305
  传真:(029)87342305
  地址:西安市药王洞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并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以及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原则
  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国家“全国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体现为民服务。针对本行政区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重点督查。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有效制止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工作,形成行业内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船舶质量、有利于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
  地方各级交通、安全监管、水利(渔政)、公安、旅游、宣传部门要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确定详细的方法、步骤,层层分解,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集中治理,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任务
  对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进行整治,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
  (一)督促县、乡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是落实监督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
  (二)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三)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已达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四)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要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行为,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相结合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必要的管理经费,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建立起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制度。
  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设置或者撤消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要把好渡船的设计、建造、检验、登记关,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过考核后持证上岗。
  (三)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建立全省渡运安全管理经费支持体系。
  各市、县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善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要将渡口改建纳入农村公路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改造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可采取省上补助、市、县配套、经营者自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船更新。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优选和推荐一批安全性能高、经济实用的船型,指导渡船改造。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撤渡建桥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四)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逐步建立起适应我省水运安全管理的信息平台。
  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各设区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明确联络人,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联系人,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并按月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尽快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水上遇险应急反应体系。
  渡口所在地县、乡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各风景旅游区所在地政府要督促景区制定游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中,加快日常训练和演练,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在出现险情时能够快速反应。
  (六)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要定期进行渡运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凡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一经查实,坚决停运。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非渡运载客行为,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秩序良好。要加强对水库、公园风景旅游区游船的安全管理,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海事管理机构要派驻现场监督力量,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和巡航。
  (七)普及渡运安全教育,增强乘客和群众自觉抵制超载等违章渡运行为的意识。
  要开展日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渡船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使他们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增强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守法经营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员适任,不违章操作,不冒险开航;增强广大乘客和群众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超载等违章渡运行为。

  六、整治步骤
  为保证专项整治顺利进行,专项整治共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5年11月25日至12月14日)
  主要任务:广泛动员,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手段,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形成声势,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12月15日至31日)
  主要任务:各设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地应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县、乡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地应于每月3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设区市组织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专项整治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进行验收,具体工作可由县、区组织实施,设区市政府把关,省上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各地应统一在当地市级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9月30日)
  主要任务:各地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
  各地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省上将在专项整治期间,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的文件要求,及时将我省各阶段的整治情况汇总后报全国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精心组织实施。
  (三)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四)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认真总结,长效管理。在专项整治结束后,要继续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陕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附件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 区 渡口总数(道) 批准情况 渡口经营类型 渡口类型
   经县级政府批准设置(道) 未经县级政府批准设置(道) 义渡(道) 半义渡(道) 经营性渡口(道) 汽车渡口(道) 客  渡
   总数(道) 其中:学生渡(道)
附件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区 总  计 机动渡船 非机动渡船 渡船材质
   艘数 功率(千瓦) 总吨 艘数 总吨 艘数 总吨 钢质(艘) 水泥(艘) 木质(艘) 其他(艘)
附件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单位 检查组(个) 参加人员(人次) 检查船舶(艘) 检查渡口(道) 发现隐患(件) 已整改(件) 纳入县级政府制定整改措施的隐患(件) 纳入市级政府制定整改措施的隐患(件) 纳入省级政府制定整改措施的隐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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