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著名商标认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1 生效日期: 2000-03-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99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受理广西著名商标认定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函”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35号)已同意广西立项收取著名商标认定费,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受理广西著名商标认定时,收取著名商标认定费3000元(含申报、调查、评审、资质审定、公告等费用)。

  二、著名商标认定费属事业性收费,你局实施收费时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