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99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受理广西著名商标认定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函”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35号)已同意广西立项收取著名商标认定费,经研究,同意你局在受理广西著名商标认定时,收取著名商标认定费3000元(含申报、调查、评审、资质审定、公告等费用)。
二、著名商标认定费属事业性收费,你局实施收费时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