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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缫丝企业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 2006-02-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陕商发[2006]71号

汉中、宝鸡、商洛、榆林、延安市商务局(办),安康茧丝办:


  为了保证缫丝准产证制度有效实施,加强和规范缫丝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精神和我省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执行缫丝企业准产的基本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缫丝企业准产的生产规模立缫应达到2400绪以上,自动缫应达到1200绪以上;经公正检验机构两年批次检验平均结果厂丝平均品位应达到2A50及以上;生产用水要达到综合排放标准,即国家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及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原物料消耗和其它考核标准指标。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原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和第14号令明文规定,禁止(不准重复)建设项目有“新增缫丝绢纺能力的项目”;淘汰生产能力有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D1010A型自动缫丝机,ZD681型立缫机。凡是列入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项目,应视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与设备,要适应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和整体产业发展,应尽快予以淘汰。各缫丝企业要对照检查,如有淘汰范围的缫丝机,必须在今年内全部淘汰。凡属国家规定淘汰的旧缫丝机,缫丝企业必须就地报废处理,严禁将其擅自转卖用于新建、扩建或异地转移搞联营企业,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取消其准产证。
  从今年起,要逐步改立缫为自动缫,不再新增立缫生产能力;严格控制新建缫丝企业,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缫丝企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符合所在地缫丝能力发展规划,与当地蚕茧原料生产发展规模相适应,与收烘企业及蚕农建立有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贸工农一体化利益机制,并事先逐级审查上报新建和改、扩建缫丝生产能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上审核同意并上报国家茧丝办备案后,方可实施新增或新建缫丝生产规模。
  为了防止缫丝企业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今后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缫丝企业项目和在生产缫丝企业,都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生产用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申办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应有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加复审的缫丝企业,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其污水排放状况检测达标的正式报告书。

  二、做好准产证的管理
  国家对缫丝企业实行准产证制度。凡从事缫丝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商务部制作、颁发、复审的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后,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准产证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对缫丝企业组织复审一次,对不符合规定的准产证基本条件的缫丝企业,收回准产证,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对符合规定的准产证基本条件的缫丝企业按程序审核换发新准产证。
  凡被取消生产经营资格的缫丝企业,在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后30日内,应当到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无营业执照或不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缫丝企业要加强内部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自检水平,在加工、贮存、销售茧丝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加工、贮存,销售。加工、贮存茧丝应按国家规定标注标识,标识主要包括茧丝的类别、质量、数量、加工者基本状况等。销售的茧丝应当附有质量凭证,茧丝的质量应当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必须在产品合格证上注明企业的准产证编号和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检验的产品质量等级。茧丝经营者不得在收购、加工、销售、贮存茧丝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缫丝企业产品的定期监督检查。我省承担生丝检验任务的是省纺织纤维检验局,检验周期是六个月一次。产品抽样方法和数量必须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抽样时必须填写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刷的抽样单。检验样品由受检企业无偿提供,检验收费按国家规定从低收取。检验后的非损耗性样品,按规定保存一定期限后,一律如数退还受检企业,不得擅自处理。无论是自购原料组织生产,还是受委托代加工的缫丝企业都应支持质监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检。由省纤维检验局将每批抽检结果报省茧丝办备案。

  四、认真做好茧丝行业市场监测工作
  根据建立健全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体系和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我省确定缫丝企业全部列入监测范围。全省各缫丝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4]409号)要求,依法如实、准确、按时上报有关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可靠和及时完整。不得擅自不报,不得时断时续上报,更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如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将对有关企业及其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经济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缫丝企业在内的凡执行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的样本企业,如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之一的,将通报县级以上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各缫丝企业要增强依法履行监测报表制度义务的守法意识,高度重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一要选配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人员作为专(兼)职信息员,并保持其工作岗位相对稳定;二要为信息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搜集上报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如配备必要设备,实现网上报送,要求内部相关部门按时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数据;三要定期督促检查报送情况,确保按制度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有关报表信息,及时发现并纠正数字标点错位、价格错误及各种计量单位明显错误等现象。各主管市商务局(茧丝办)要安排专人、落实责任,实行跟踪督察督报。
  另外,按照商务部(国家茧丝办)要求,各缫丝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上半年生产经营情况,于11月底前预计报告全年生产经营情况,次年元月底前正式上报全年情况。
  根据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茧丝绸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凡被确定为样本的企业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一律不予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同时,实行量化评分考核,对报送率达100%的样本企业及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在政策支持上予以倾斜。
  以上意见,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厅联系。国家商务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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