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9]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及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全国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我市纠正了一批建设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追回了大量流失的税费,查处了一批较有影响的案件,遏制了建筑工程领域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建筑市场混乱无序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纠正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导或仍然存在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外资和军事单位),都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资质审查,办理注册登记,在取得资质证书和注册登记证后,方可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分别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然后才能在本市内从事建筑活动。否则,一律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都必须服从城市统一规划。凡建设单位,必须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在规划部门签注《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批准立项后,由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投资在2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须持上述文件和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建设单位持发包工程许可证到招投标管理机构申请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建设单位和中标的施工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承包工程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凡政府投资以及国家企业、事业、集体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较多,接受捐赠投资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进入市、县有形建筑市场,采取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建单位。其中在市规划区内以及中央、省驻市单位及市直各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2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县(市)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投标。其余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保密工程和军事设施等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可采取议标方式发包。市有形建筑市场由市建委管理并接受市监委监督。
四、加大有形市场规范与管理的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认真规范场内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制度。所有有形建筑市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规则、办事程序、廉洁自律规定和向社会公开承诺等方面的制度,并模范遵守。提高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服务水平,真正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二是严肃处理场内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行为,从严整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队伍,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良好形象。
2、严厉打击场外交易行为。重点打击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不报建、不招标、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进行私下交易的行为。重点是一些专业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小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经发现,要按照建设部、监察部两部部长令和省监委8号文件,从严处理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严禁越权招标, 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 业主擅自组织招标。严禁无证、无照和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承包方垫资承包,不得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严禁倒手转包。严禁施工单位买卖证照、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以及监理单位转包业务。严禁勘察、设施单位出卖证书、私人设计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六、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对在工程发包承包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以及不报建、不招标、搞场外交易等顶风违纪等行为,都要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凡投资20万元以上投资装饰装修工程,无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单位都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进入有形市场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凡在我市施工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都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工商管理等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外省施工企业还应取得注册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八、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本市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监督手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建筑构件。 质量健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标准,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九、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凡本市重点工程项目和城市建设计划安排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均须按国家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在承接任务后须与建设单位依法签定合同,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客观公正的执行监理任务。
十、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包括装饰装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会同计划、规划、环保、质监、设计、金融、招标办、消防等部门进行整体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交付使用后的工程,根据有关规定,物业管理机构和承建施工单位要做好保修工作,并明确保修内容。
十一、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应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检查项目投资是否真实、合理、准确;主建及参建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问题按《审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税务部门要加强税费收缴管理,确保各项税费的正常收缴。
十二、水、电、暖、气、通讯等部门,要按批准文件根据规定办理各项手续,积极搞好服务。对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没有领取各类证件而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服务。
十三、各执法监察机关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种行为,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监察机关要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十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与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