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65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8月3日
国税函[19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与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教育部1999年6月10日印发的《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要求对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 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