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0]20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2000年4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有起草任务的单位请抓紧做好立法起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四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立法工作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00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需要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据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综合效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请审议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二)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请审议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三)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提请审议消防条例草案。
(四)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丧事活动,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请审议殡葬管理条例草案。
(五)为了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提请审议献血条例草案。
(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请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草案。
(七)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草案。
(八)为了加强渔港渔船管理,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发展,提请审议渔港渔船管理条例草案。
(九)为了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提请审议养老保险条例草案。
(十)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提请审议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草案。
(十一)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依法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请审议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草案。
(一)、(二)、(三)、(四)、(五)所列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审查修改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6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主管部门已起草送审,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抓紧审查修改,在2000年8月底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
(一)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
(二)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三)为了规范汽车摩托车维修和出租车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制定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办法、出租车管理办法。
(四)为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制定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五)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六)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制定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办法、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公司经理工作暂行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汽车摩托车维修管理办法、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草案,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审查修改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6件政府规章草案,有关主管部JJ已起草送审,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抓紧审查修改,在2000年10月底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着手调研论证,争取完成审查修改或者起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1、标准化条例。
2、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3、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4、水面滩涂养殖管理条例。
以上4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主管部门已起草送审,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争取在年内完成审查修改工作。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自治区发展计划委负责起草)。
7、航道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
8、法律援助条例(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起草)。
9、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治区编委办负责起草)。
10、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
11、收容遣送条例(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1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1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自治区发展计划委负责起草)。
14、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1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
16、职业病防治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7、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起草)。
18、岩溶洞穴钟乳石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19、技术创新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以上 15件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主管部11要争取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
(二)政府规章草案
1、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实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条例》办法。
3、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
4、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5、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
以上5件政府规章草案,有关主管部门已起草送审,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争取在年内完成审查修改工作。
6、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起草)。
7、酒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8、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规定(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起草)。
9、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
10、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职责暂行规定(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
11、行政许可暂行规定(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
12、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1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14、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负责起草)。
15、合同监督办法(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起草)。
1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自治区发展计划委负责起草)。
17、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自治区交战办协助)。
18、母婴保健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9、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起草)。
20、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起草)。
21、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以上16件政府规章草案,有关主管部门要争取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
此外,对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清理,适时提出修订草案或者废止建议。
在本立法工作安排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立法项目的,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研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