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房字[2000]168号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燃气综合治理服务收费正式施行的函》(桂建计字[2000]第22号)悉。我局《关于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问题的函复》(桂价房字[1999]091号)试行期已满,为了确保燃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桂价房字[1999]091号文件试行期间的经营运转及财务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正式制定燃气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向燃气用具销售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自治区辖城市每年300元,其他城市每年200元)。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切实做好燃气综合治理服务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桂价房字[1999]091号和桂价房函[1999]267号文执行。
附:燃气综合治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表
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标准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