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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200”卡业务资费中长话附加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7 生效日期: 2000-06-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2000]202号
区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200”卡业务不再收取长话附加费的函》(桂邮电财[2000]75号)悉。鉴于我区智能网“300”业务资费标准中不加收地方邮电附加费,为保持“200”卡和“300”业务资费政策的一致性,经研究,同意自2000年6月15日起,我区“200”卡业务不再收取长话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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