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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妇幼保健院部分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2 生效日期: 2000-07-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225号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提高我院儿科住院楼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字[2000]14号)和“关于提高我院妇产科住院楼各类病床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字[2000]15号)悉。鉴于你院筹资对儿科住院楼和妇产科住院楼的病房重新进行了全面装修,装修后各项设备及配套设施较先进齐全。根据各项设备折旧费用较高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你院儿科住院楼和妇产科住院楼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作适当的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附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如病房内设置空调设备的,使用时可按桂价费字[1996]063号文件规定加收费用。
  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二000年七月五日起执行。 附: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儿科、妇产科住院楼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及设施配备表。
  附: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儿科、妇产科住院楼
  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及设施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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