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10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设置自治区测绘局。自治区测绘局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主管全区测绘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原自治区土地局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测绘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测绘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自治区测绘行政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地、市、县测绘管理工作。
(二)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区性或重大测绘项目。
(三)主管全区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指导管理全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区的国家基础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区测量标志的保护。
(五)拟订地籍测绘的规划和技术标准,审定地籍测绘资格,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六)依法管理全区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七)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区测绘的审核,组织对外测绘合作交流。
(八)拟订测绘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区内重大测绘科技项目攻关和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及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
(九)监督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资、专项资金。
(十)承办国家测绘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测绘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财务处)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文电处理、各处(室)综合协调、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信访、外事、保卫、保密工作。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管理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性资金及预算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测绘专业技术职称及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指导和组织本系统职工文化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三)行业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承办与测绘行政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检查监督测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负责测绘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负责全区测绘市场管理;管理全区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指导全区测量标志、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管理全区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指导地、市、县测绘管理工作。
(四)国土测绘处
起草全区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全区航空摄影计划;组织全区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全区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定测绘项目设计方案;制定测绘技术标准,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组织审核地名在地图上表示;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区测绘;组织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管理全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服务;组织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组织区内重大测绘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测绘科技信息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处。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测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