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06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业厅是主管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并入自治区农业厅,保留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牌子和印章。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南宁出入境口岸植物检疫职能,交给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村城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建设厅。
3.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下放的职能
1.将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下放给地市县。
2.将乡镇企业经济项目的投资和立项、企业技改等工作交给企业。
(三)取消的职能
不再承担审批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对乡镇企业管理的职能重点转到搞好宏观管理、政策指导、依法监督、提供服务上来。
(五)划入的职能
1.将原自治区糖业公司承担的糖料作物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农业厅。
2.原自治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的“菜篮子工程”有关管理职能,划入自治区农业厅。
3.原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和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并入自治区农业厅后,其行政管理职能并入自治区农业厅。
(六)强化的职能
1.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的研究,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3.贯彻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拟定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4.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
5.制定行业质量标准,加强监督实施。
6.组织和研究外向型农业,进一步推动农业对外开放。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与价格、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负责提出全区农业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改革试验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参与组织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五)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大型农业工程和农民奔小康措施。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重大农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技术和农业产业质量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无公害产品和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及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管理区内生产及进口的种子、农药、农膜、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组织实施种子、农药、肥料、农膜、农业设施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八)负责组织全区植物内部检疫。
(九)研究提出全区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应用水平的提高和普及;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研究拟订有关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十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自治区农业厅设12个职能处室,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设5个职能处室。
自治区农业厅12个: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等工作及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出版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及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评选的推荐及全区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并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与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人事档案管理、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区农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组织全区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参与研究提出农业产业政策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负责组织或承办与农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全区农业执法,指导全区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和法规咨询;负责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和重大行政应诉的通报、上报。
(四)农村改革指导处
指导全区农村改革,总结推广经验,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指导全区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改革试验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草拟试验区(试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试验方案;审查各地上报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案,跟踪、监测、完善实施项目,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负责试验区(试点)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与中央农村改革试验业务的联系和各省、市、自治区试验工作的交流。
(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贯彻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引导、支持、保护、调控的政策性建议;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中央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各项措施的实施,协作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固定观察点的工作。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负责全区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与规范化管理,调配农业专项农用生产资料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指导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的发布和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产品加工与流通;指导并组织农业技术和农业产业质量标准的实施;组织种子、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人品和农业各产业产品质量的监测、鉴定,以及区内生产和进口的农药、肥料等产品登记、检验和生产(经营)许可审定及进出口审查;组织农业各产业名牌产品标准的拟定、鉴定和认证管理,管理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并承担有关认证审核上报工作;组织主管产业的质量认证工作;调查、收集、整理农情动态,负责处理农业灾害的有关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研究草拟农业产业政策,组织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农业资源调查、区划和开发利用工作;研究提出主管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发展计划;负责农业生产统计、成本调查,开展农业经济发展宏观分析和预测;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价格和保险的政策建议;组织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农业开发和示范性项目、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审查、申报和监督实施;编制主管部门支农资金的投资计划、直属单位事业费预算,组织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和组织本厅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研究提出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指导农业科研教育体制改革;承办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归口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农业、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全区中等农业教育,负责农业科技推广和指导科技试验、示范场(站、所)工作,协调农科教结合;组织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九)对外经济合作处
研究提出广西外向型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收集研究国内外农业发展新的动态;组织协调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主管产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外资项目库的建立;承办厅机关和本系统出国人员报批工作,主管产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考察、访问、学习,接待外国专家、学者和官员来访,承担国家下达的援外任务和引智事务工作。
(十)粮食油料作物外
研究提出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拟订粮食、油料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优质粮油产品质量标准的拟订和组织审定;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负责指导粮食、油料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粮食生产基地、项目建设。
(十一)糖料作物处
研究提出糖料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组织建立健全糖料作物良种繁育推广体系;负责糖料作物种子种苗鉴定登记、生产认证、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审查工作;拟订糖料作物新品种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糖料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经济作物处
研究制定全区水果、蔬菜、茶叶、花卉、麻类、蚕桑、食用菌、烟叶、中药材、瓜类等经济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指导性计划、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阶段性生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经济作物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组织经济作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试验计划的制定、实施;负责经济作物基地(项目)建设及良种繁育,指导经济作物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生产、科研与加工的关系;指导全区经济作物内部检疫、品种审定、种子(苗)生产认证种质资源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5个:
(一)办公室(增挂人事处牌子)
负责协调局机关政务,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局有关会议的组织、机关文秘、信息、行政事务、机要档案以及提案、信访、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和老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产业指导处
负责研究拟订全区乡镇企业的产业发展方向,拟订乡镇企业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产业和行业的指导与协调;指导协调农业产业化、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组织实施乡镇企业经济技术交流与东西合作的服务工作;负责乡镇企业外经、外贸、外资的协调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乡镇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国家部、委、局和自治区下达的有关经费的协调、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指导乡镇企业的统计、财务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信息收集与分析,为领导和基层提供信息服务;负责与计划、财政、税收、统计、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四)科教经管处
负责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系统标准化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系统的科教管理,指导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组织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指导乡镇企业的安全、卫生、环保工作;组织指导乡镇企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内部审计体系,实施审计监督。
(五)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乡镇企业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组织或参与起草乡镇企业综合性经济政策及其他重要的政策草案,并检查督促实施;在授权范围内,组织起草乡镇企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发布后组织实施;对有关涉及乡镇企业的综合性经济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修改建议;负责乡镇企业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参与乡镇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81名,机关事业编制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水果生产办公室更名为自治区水果生产技术指导总站,仍为自治区农业厅管理的事业单位;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水果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区农业厅承担。
(二)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更名为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改为自治区农业厅管理的事业单位;原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区农业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