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17 生效日期: 1993-11-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据调查,最近有些地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金融期货公司,有些非金融期货公司开办了金融期货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为改变这种状况,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严加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期货公司是以股票、债券、外汇、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为交易对象,以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设金融期货公司。 
  二、非金融期货公司(含商品期货公司)一律不得开办金融期货业务。 
  三、鉴于金融期货业务风险大、投机性强,目前只限于在国务院同意的上海、广州、深圳三个城市试办金融期货公司。在未取得成功经验时,其他地方不得试办。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试办的金融期货公司,只能办理外汇期货业务,不得办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金融期货业务;在开办外汇期货业务时,须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五、各地人民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清理整顿工作。 
  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非法设立的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立即撤销;拒不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其为非法金融机构,并没收非法所得。 
  凡非金融期货公司办理金融期货业务的,必须立即停办;拒不停办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必要的制裁。 
  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