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02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海洋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自治区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自治区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黄金管理局、中色南宁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但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央编委办明确的规定,各司其责)。
2.地籍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测绘局。
(三)增加的职能
国土资源厅对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国土资源厅的同意,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求国土资源厅意见。
(四)转变的职能
1.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4.地价评估、探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饮用矿泉水鉴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等技术性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和专业机构承担。
(五)强化的职能
我区自然资源相对短缺,保护自然资源是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强化执法监察,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和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提出全区国土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工作,指导、审核市(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区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我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增加。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区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审批。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创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依法审查及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评价以及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十一)组织和协调我区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和许可证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配合国家进行省际海域勘界,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组织我区海洋综合调查、重大海洋科技研究。监督管理在我区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我区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综合统计工作。
(十二)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海域勘界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自治区测绘局和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厅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与科技处
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参与对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手续和本系统职称管理。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组织综合调查、科技攻关和关键技术研究;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厅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
(四)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区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区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五)财务处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区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资、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国土资源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海域使用金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六)耕地保护处
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政策法规,起草我区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草拟我区有关本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验收。
(七)地籍管理处
草拟我区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指导土地确权,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和乡(镇)、村用地等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确认土地评估价格。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转让的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矿山“三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草拟我区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和登记、统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草拟矿产资源政策;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
(十一)地质环境处
草拟我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资源管理,审核饮用矿泉水鉴定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十二)地质勘查处
组织草拟我区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按规定起草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勘查专项费项目进行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资格审批登记发证和管理;负责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变更、注销、转让等审批登记的审核;负责探矿权的转让、招标、拍卖等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价款评估的资格.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和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减免;负责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十三)海域管理处
协调我区重要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草拟和监督执行我区海洋功能区划和科技兴海战略。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配合国家进行省际海域勘界,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组织重大海洋科技问题和维护海洋权益对策的研究。管理我区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统计工作。组织监督在我区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
(十四)海洋环境保护处
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测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负责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预报、评价以及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管理广西海洋环境监视网。依法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开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及海洋环境保护。
(十五)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我区土地、矿产、海洋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矿业权流转、海域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领导和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海洋监察队伍。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海洋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保留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的牌子和印章,便于对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