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费[1999]245号
市商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抚顺路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二楼交易大厅实行入市车辆限时收费的请示”(青商市场字(1999)第29号)收悉。鉴于抚顺路批发市场二楼交易大厅承重设计有限,为确保市场交易秩序顺畅和客商的人身安全,参照外地省市的做法,经研究,同意对进入二楼交易厅的车辆实行限时收费管理。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为:车辆在交易厅停放时间1小时内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后开始计收,其中:4吨位(含)以下车辆每次超时停放1小时以内的收取1.00元;4吨位以上车辆每次超时停放1小时以内的收取2.00元。连续超时停放的车辆累计收取,但累计最高额4吨位(含)以下的不得超过5元;4吨位以上的不得超过10元。
此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将收费情况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