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04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水利电力厅更名为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是主管全区水行政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3.水库移民工作交给自治区移民办公室承担。
(二)划入职能。
1.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承担。开采矿泉水、他热水,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的城市防洪、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木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措施,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性的水利管理行政法规,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负责提出全区水利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水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合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区和跨地(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三)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地(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海岸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
(九)负责全区农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归口管理全区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河海堤防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对全区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工作;指导、管理全区水利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工作,对区内重要河道、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十五)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水利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重要接待工作;负责宣传、文秘、行政、档案、保密、信访、机关财务工作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基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制定机关后勤服务规则,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及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计划财务处
草拟全区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拟水长期供求计划;负责全区水利年度计划的编制申报和下达;负责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立项申报;负责水利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江河海堤的开发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指导并监督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拟订水利行业各项经济调节措施;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对水利资金进行宏观调节;对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全区水利经济工作的行业管理,编制全区水利经济规划。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以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厅局单位职称改革和全区水利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劳资统计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评定工作;管理厅属中专、中技学校的教育工作和指导全区水利系统职工培训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主管水利行业的法制工作;草拟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意见,草拟有关管理制度;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地(市)和部门间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承办水利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草拟地(市)间水量分配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城排污的控制;审核水域纳污能力,审核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
(五)科学技术处
草拟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管理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评估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工程投资概预算、专业定额及有关造价工作的管理;协助指导主要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
(六)农田水利处
研究贯彻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规范和标准;指导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大型灌区规划;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及农村节水灌溉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组织农村水利建设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七)水土保持处
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组织草拟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和小流域治理规划、审批及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组织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高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5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合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