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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邮政市场秩序、打击侵犯邮政专营权专项活动的联合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3 生效日期: 2003-11-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邮政局
发布文号: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邮政用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西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开展规范邮政市场秩序、打击侵犯邮政专营权专项活动通告如下:
  一、《江西省邮政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对下列业务享有专营权:
  (一)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邮发报刊的征订、投递;
  (三)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销售;
  (四)印制和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
  (五)国家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二、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包括: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包括: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邮发报刊是指由报刊出版单位与邮政企业签订邮发报刊合同,依照合同约定由邮政企业独家发行的各类报纸和杂志。
  普通邮票是指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用于邮政通信的邮资凭证。

  三、对违法从事邮政专营业务、侵犯邮政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终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四、凡违法从事邮政专营业务、侵犯邮政专营权,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前,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五、对于违法从事邮政专营业务、侵犯邮政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提供其他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或主动协助行政机关调查有立功表现的,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将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从重处罚。

  七、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从事邮政专营业务、侵犯邮政专营权的违法行为,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的依法从严惩处。
  江西省邮政局举报电话:0791--6591273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0791--115414
  江西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791--728818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邮政局
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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