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建行所属房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4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房字408号
福建省三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的管理服务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管理服务的省建行所属房产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综合管理服务费:省建行主楼、信达大厦的营业厅和北大、泉塘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5.50元,省建行主楼、附楼、信达大厦和建融大厦的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70元;职工住宅楼每月每平方米为0.20元。
  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
  1.辖区内24小时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2.辖区内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3.辖区内的公共设备包括供变电系统、上下水管道系统、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电梯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保持辖区内的公共设施及一切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大楼的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5.辖区内的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辖区内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7.代收代缴水电费、电话费以及报刊、信件等的代收发工作;
  8.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管理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维修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超过5000元的由业主分摊解决。
  四、你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你公司的各物业管理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时间从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11月30日止。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