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秘法字第09300036114-B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兰县政府 府秘法字第09300036114-B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执行「国有林林产物处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统一受理漂流木打捞申请作业,特订定本规则。
第2条 漂流木之定义:凡未经人工切割之自然木或残材根株,其单支(块)体积零点零伍立方公尺以上者,漂流至国有林区域外时,始列入打捞查验,其余视同废弃物办理。
第3条 漂流木受理申请打捞区段地点划分如下:
一、兰阳溪:
(一)南山可法桥以下至继光桥间(限兰阳溪主流及米磨登溪自可法桥以下、夫布尔溪自则前桥以下,不含以外其它支流),由大同乡公所核转。
(二)继光桥以下至家源桥间(限兰阳溪主流,不含其它支流),由大同乡公所核转。
(三)家源桥以下至牛斗大桥间(限兰阳溪主流,包括码仑溪码仑桥以下、梵梵溪英士桥以下、不含以外其它支流),由大同乡公所核转。
(四)牛斗大桥以下至泰雅大桥间(包括清水溪清水桥以下、不含其它支流),由三星乡公所核转。
(五)泰雅大桥至葫芦堵大桥间(不含其它支流),由员山乡公所核转。
(六)葫芦堵大桥至兰阳大桥间(不含其它支流),由员山乡公所核转。
二、南澳溪
(一)南澳南溪自澳尾桥以下至海边,由苏澳镇公所核转。
(二)南澳北溪自金岳桥以下及金岳二号桥以下至南澳桥(不含其它支流),由南澳乡公所核转。
三、和平溪:自澳花桥以下至海边(以县界为界线),由南澳乡公所核转。
四、县辖各海岸沙滩(以乡、镇、市界为界线),由当地乡、镇、市公所核转。
五、海上漂流木(不分区域),鼓励渔船捞取,入港时除应报请安检单位纪录外,应向当地乡镇公所层报核转。
第4条 申请人资格限制及应缴附证件如下:
一、人民申请以设籍本县年满二十岁之公民为限;法人团体申请以在本县登记有案者为限。
二、申请时应检具漂流木打捞申请书(附件一)、打捞区域位置图(应含安全集中堆积地点位置图及说明,限打捞范围河床地内)及户籍誊本影本各二份,径送当地乡(镇、市)公所受理初审后核转或径送本府核办。
三、申请承捞漂流木每人以一区段为限,同区段同一户籍二人以上提出申请时视为同一申请案,由本府择一核办。
第5条 申请人为机关或农民团体者,应优先核准承捞。
第6条 本府每年公告受理申请,由各乡(镇、市)公所受理申请并负责初审后送府或径送本府汇办;同一区段除项目优先核准者外,以核定不超过三人为限,如超过三人以上申请时,由本府择期通知申请人公开抽签以决定承捞人。决定各区段承捞人后,各承捞人应于十天内补送打捞机具、人员等资料,以凭核发承捞许可证 (附件二),承捞数据如有异动应事先报本府核办异动。
第7条 核准承捞人由本府核发漂流木承捞许可证,并副知当地林业经营管理机关(罗东林区管理处及工作站、森林保育处)、经济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及当地河川管理机关、当地乡(镇、市)公所、警察分局及辖区派出所。
前项许可证有效期间最长以六个月为限,必要时得申请展延,并应于核准期限届满前十天内以书面向本府提出申请,展延以一次为限,展延期间不得超过原核准期间之二分之一。
第8条 核准承捞人应于核准期间内,依本规则规定打捞漂流木并堆放于指定安全集中堆积地点,并于打捞后五日内填具漂流木交付申请书(附件三),注明漂流木种类、数量清册及预定搬运车种、机具、日期等,由本府会同林业经营管理机关派员认定是否属国有或公有,认定属国有者,由所有权人领回,并以查定漂流木林木价金之十分之三作为打捞者之酬劳。未发现烙有国有记号或不能认定属国有,且不知所有人者,责由打捞人负责保管,并由本府公告招领。漂流木所有人于公告六个月内认领者,于缴交揭示及保管费后,交由所有人领回,打捞人得向漂流木所有人请求该漂流木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必要时,得采拍卖方式保存价金;漂流木六个月内所有人未认领者,本府得将其漂流木或其拍卖所得之价金,交与打捞者,归其所有。
第9条 核准漂流木承捞人于打捞(搬运)作业时,应随时随地(随车)携带本府核发之漂流木承捞(搬运)许可证正本,以备警方或林务人员查验。
第10条 承捞人或其所雇员工违反本规则及有关法令规定者,得废止其承捞权。
第11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