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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职能配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7 生效日期: 2002-09-27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253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文化建设事业费征管的职能交给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给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农业委员会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职能。
  2.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
  3.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对区(县)财政的专项补助。
  4.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
  5.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
  (四)强化的职能
  1.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职能。
  2.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3.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4.对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财务监督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定财政、国有资产、财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制度和办法的拟定。
  (二)负责拟定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域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财政与企业的分配办法,对全市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代编全市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审查、编制、批复部门预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和预算变动事项。
  (四)根据预算安排,拟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管理权限拟定非税性财政收入制度和办法;负责市本级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参与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五)管理和监督由市本级承担的各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组织和监督全市财政预算的执行;负责地方财政收入入库解缴办法的制定,代表政府管理、监督地方国库资金的缴拨使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核定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及资金;管理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补助费、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贷款贴息等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管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六)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制度、办法的研究制定,拟定全市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区(县)政府采购工作。
  (七)负责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财务会计核算、提款报帐、办理还本付息等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八)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查处各单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的案件;组织执行《》及有关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的案件;组织执行《规的案件;组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监督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有关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工作;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九)拟定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登记;负责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财产评估业务;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参与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各项措施。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检查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单位财务执行情况;延伸检查重点行业和部门、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核查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干部教育规划;组织全市财政人员的教育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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