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发[1992]6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我省各地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结合实际,艰苦创业,自费开发,初步建立了一批各具特色的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目前,这些小区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开始成为我省对外开放的窗口,改革的试验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当前,我国对外开放从沿海向长江流域推进,上海浦东的开发,三峡工程的建设,地处长江流域中心地带的我省,正面临加快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出现了新的发展机遇。我们要以邓小平同志最近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改革,扩大开放,推动现有各类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的建设,具体落实、放宽、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开放步伐。
根据省委关于加快开放开发的战略部署,按照突出重点、分类试验、取得经验、逐步发展的原则,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经省批准设立的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昌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襄樊油坊岗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堰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州科技经济开发区、孝感市新产业开发开放试验区、公安南平开发区进一步放宽政策,相应扩大其管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放开发区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组织领导
──要坚持自力更生,自费开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开放开发区的建设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引发现有存量,艰苦奋斗,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发,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立足于发挥本地的资源优势、产业优势、科技优势,走出符合本地实际的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开放开发道路。
──要坚持以发展外向型经济为主的方向。开放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其优越的条件和优惠的政策,外引内联,以举办生产型企业为主,着重引进适合我省需要的先进技术、新兴产业,在发展外贸和利用外资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
──要坚持走以项目带开发,滚动发展的路子。集中力量,重点开发,做到边开发、边招商、过投产、边受益,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把开放开发区逐步建设成为产业结构合理的高层次、高技术、高效益的现代化工业园区。
──要坚持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原则进行管理。要树立商品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在开放开发区内建立精简、高效、服务的新型管理机构,建立符合商品经济运行规律,适应国际惯例的管理方法,增强开放开发区参与国际经济交流的能力。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各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所在的地、市、县,一定要加强对开放开发区工作的领导、支持、帮助和指导,明确指导思想,坚持改革,超前试验,先行一步。只要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增强我国、我省的综合实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就要大胆引进、吸收、借鉴,大胆地闯,走出一条既有高的速度又有好的效益的发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各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改革开放和建设的新局面。
二、关于开放开发区的管理机构
各开放开发区可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各级政府的授权,对开放开发区内的各项工作行使职权、统一管理。
三、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范围内,各开放开发区在资金、外汇、原材料、能源等方面能平衡的前提下,享有下列审批权:
对开放开发区内的国内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的加工项目,五千万元以下(不含五千万元)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
对开放开发区内的利用外资在一千万美元以下(不含一千万美元)的项目。
(二)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审批权,由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所在地的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审批后,由批准单位按项目性质分别报省计委、经委、经贸委并省环保局备案。
(四)开放开发区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分别由省计委、经委单列,按实际需要安排,单独统计。
四、关于土地管理权限
(一)开放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要超前安排。起步区的开发,由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五百亩以内超前开发用地。申报时,只附送征地范围图和征地协议书,按审批权限批准后进行开发。并根据开发进度,分期支付征地费用,分期安排剩余劳动力。
(二)对开放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抵押和出租,各开放开发区可审批二百亩以下土地。批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抵押和出租时,按审批程序办理,并结清征地费用和耕地占用税,报省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开放开发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报省计委、省土地管理局审批,数量不受限制。
五、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和涉外事务的管理和权限
(一)各开放开发区在对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内,审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技术转让和“三来一补”合同,并报省经贸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执照,由省经贸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各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所在地的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核发。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各开放开发区可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确认和考核开放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并分别报省经贸委、省科委备案。
(三)开放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和我方派出人员因商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由开放开发区直接呈报省政府审批,在批准有效期内,如需再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可不另报批。
(四)开放开发区内有条件的内资企业,可申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权,经批准后,向原颁发执照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省属和当地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可在开放开发区内设办事机构,或以工贸联营、代理出口等方式,促进开放开发区外向型经济结构的形成。
六、关于劳动、人事、工资的政策和管理
(一)各开放开发区可自行拟定区内的劳动、人事、工资、保险福利管理办法,自行确定劳动、人事、工资计划,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开放开发区在管理权限内可按实际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
(二)开放开发区内的企业可自主确定机构、编制、用人用工计划和方式,自行招收招聘职工,报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三)开放开发区内凡招聘使用的人员,原则上不办理转移户口手续。引进急需的直接为开放开发区建设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确需转移户口的,可以办理转移户口手续,但必须从严掌握。开放开发区内企业职工被辞退、辞职或解除、终止合同时,属城市户口的,可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手续,享受待业保险,或到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介绍就业或自谋职业;属农村户口的,仍回原藉。开放开发区的就业经费,由省劳动厅直接下达。
(四)各开放开发区可自主确定对各类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办法。企业在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奖励、津贴办法。
七、关于财政、税收的政策和管理
(一)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参入开放开发区建设,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开放开发区更快发展。
(二)从一九九三年起,省财政对每个开放开发区连续三年借给发展生产周转金,每年各安排三百万元。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还款。
(三)从一九九二年起,开放开发区内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和应交省集中的部分,全部留给开放开发区发展经济和城建事业。
(四)开放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生产型企业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开放开发区内新办的国营、集体企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实现的利润全留,优先用于企业还贷和发展生产;企业还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二年后,生产型企业实现利润按15%的比例征收所得税。迁移到开放开发区内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部分,视同新办企业对待。
(六)对开放开发区内原有的国营企业,三年内不调增企业承包基数,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还贷。
(七)国内联营企业、合资企业、企业集团以及股份制企业,除分别按新办企业和原有企业的政策规定执行外,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缴纳所得税的比例,按开放开发区统一规定执行。对缴纳的所得税,由收取的财税部门按投资比例或股份退给投资方,具体办法由省或市(县)财税部门制定。
(八)开放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财政厅批准,其用于生产和科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九)开放开发区内内资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属“火炬”计划范围,列入国家和省的试制、试产计划的,其产品税、增值税的减免期限满后,可顺延再减免一年,其减免税款不计征所得税。
(十)对开放开发区内国内企业减免的各项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专设会计科目,专项用于发展生产、开发新产品。
(十一)不断改革开放开发区内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办法,逐步在开放开发区内实行统一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办法。
(十二)开放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内资产,发生转让、出售、股份经营、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抵押等产权变更时,应进行资产评估。
八、关于金融的政策和管理
(一)本着控制总量、适当发展的原则,省各专业银行根据开放开发区的经济发展需要,经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二)省各专业银行从一九九二年起,三年内在集中掌握的资金中,每年安排如下数额的人民币信贷资金用于开放开发区:省工商行二千万元;省建行二千万元;中行汉口分行一千万元;省农业银行一千万元。所需信贷规模首先由各专业银行安排;有困难的,由省人民银行解决。省人民银行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债券,分配给各开放开发区向社会筹集资金。此外,省各专业银行亦应优先安排外汇信贷资金用于开放开发区。
(三)开放开发区内各专业银行机构,实行多功能、全方位、综合性金融业务服务。允许经营业务交叉;允许企业选择一家银行办理金融业务;试行信贷资金比例管理,允许多存多贷。
(四)支持境外银行在开放开发区设立办事处,创造条件吸引外资银行建立分支机构;鼓励外资银行、中银集团、中外合资银行、国内综合性银行、各类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向开放开发区投资开发,允许其实行独资、合资及股份制经营。支持开放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并争取对外融资权;允许开放开发区内的企业实行股份制经营。
(五)省外汇调剂中心对开放开发区的企业所需的外汇额度,予以优先组织调剂。对开放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缺乏外币股本的,可购买五十万元以下的外汇。
(六)开放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当地设立辅助帐户,其生产的产品,可用外币计价结算。
(七)开放开发区内的出口企业,其出口收汇,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现汇留成。
九、其它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沌口轿车产业开发区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开放开发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