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2000]247号
区价格事务所:
你所《关于肇事汽车维修费如何确定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关于颁布〈广西汽车维修收费统一定额及结算办法〉(暂行)的通知》(交综[1991]438号)规定:“损坏严重的肇事车辆修理费用(含工时费、材料费),由送、承修双方协商,但收费总额不得超过该车型国家现行新车售价的50%。”对不属于“损坏严重”的肇事车辆,其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以及维修材料费在1996年5月1日以前应按交综[1991]4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自1996年5月1日起工时单价及维修材料费应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桂价经字[1996]127号文执行。但对交综[1991]438号文中未明确工时定额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含工料费)由送、承修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