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肇事汽车维修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7 生效日期: 2000-07-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2000]247号
  区价格事务所:
  你所《关于肇事汽车维修费如何确定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关于颁布〈广西汽车维修收费统一定额及结算办法〉(暂行)的通知》(交综[1991]438号)规定:“损坏严重的肇事车辆修理费用(含工时费、材料费),由送、承修双方协商,但收费总额不得超过该车型国家现行新车售价的50%。”对不属于“损坏严重”的肇事车辆,其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以及维修材料费在1996年5月1日以前应按交综[1991]4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自1996年5月1日起工时单价及维修材料费应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桂价经字[1996]127号文执行。但对交综[1991]438号文中未明确工时定额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含工料费)由送、承修双方协商确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