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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九彩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4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房字434号
 福建泰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九彩公寓”物业管理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管理的九彩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40元,住宅改作公司、办事处等商住性质的每月每平方米为1元。
  2.停车管理费:汽车停放在车库的每月每部为30元,外来车辆临时停放的汽车每部每次为2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不收费),临时过夜的每部每次为5元;停放在停车库寄存的摩托车每月每部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部每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部每次为2元;停放在停车库寄存的自行车每月每部为6元,临时停放的每部每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部每次为0.50元。
  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公寓24小时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监控工作;
  2.公寓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3.保证公寓内所有公共设施包括供电、给排水、消防、治安防范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4.保持公寓内建筑物及一切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小区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5.公寓内的绿化管理和维护工作;
  6.公寓内的道路维护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7.代收水电费以及报刊、信件等的代收发工作;
  8.日常事务性协调工作以及管理合约中规定应提供的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执行。你公司的物业管理处应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时间从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0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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