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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8 生效日期: 1999-09-28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能和责任,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适应我区道路运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精神,现就全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主管部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其职责分别是: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指导方针,负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规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技术标准和培训教材并负责实施与监督、检查。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班(以下简称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的规划、布局、开业审批和年审,负责培训单位的招生工作管理。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后的学员进行考核,对培训合格学员核发交通部监制的全国统一结业证。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驾校的教学车辆的技术状况与性能,核发交通部监制的全国统一教学车证及教学车标志牌;负责对培训单位的教员资格审查及考核。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上道路学习驾驶的机动车学习驾驶员考核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对从事教练的机动车教练员资格进行审查及考核,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教练员证》,并对上道路行驶的教练车核发机动车牌证和教练车号牌。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和考核部门均不得开办驾校。原已开办的,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限期与驾校彻底脱钩。 
  四、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公安部门不再审批新开办的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在本文下发之前经公安部门审批的驾校及经营性教练场,应在1999年10月底前到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复核,合格者核发交通部监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申请开办驾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合格者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申请者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经营教练场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和交通厅制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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