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45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三十日
自治区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不再保留自治区煤炭工业厅;成立自治区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煤炭行业办),区煤炭行业办为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负责全区煤炭工业行业管理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原自治区煤炭工业厅所属的企业,将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进行重新调整(未调整前,由区煤炭行业办监管)。
(二)不直接管理事业单位。将所属事业单位划归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三)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将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的职能划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进步等职能划归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四)将自治区级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批职能指定给区煤炭行业办。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煤炭行业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履行国家、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二)组织编制全区煤炭行业开发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建议。
(三)负责自治区级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批工作;指导全区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全区开办煤矿企业的审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关停违法开办的各类煤矿;负责煤炭行业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审核工作,办理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审批工作。
(四)组织调查和处理区内煤矿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负责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通报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负责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协调处理越界、越层开采和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等纠纷。
(五)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掌握和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负责行业统计、分析和通报区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有关政策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草拟有关煤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八)负责管理煤炭工业行业服务中心。
(九)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煤炭行业办设3个处。
(一)煤矿安全监察处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察;组织调查和处理区内煤矿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负责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通报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处理煤矿纠纷;负责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的安全监察;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依法整顿煤矿生产秩序。
(二)行业管理处
组织编制全区煤炭行业开发规划;研究提出发展煤炭工业的政策建议;承办有关煤炭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协助指导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和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协调行业内部关系;负责煤炭行业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审核工作,促进煤矿建设;负责自治区级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核工作;指导全区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全区开办煤矿企业和自治区级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的审核;指导全区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批工作;办理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的具体工作事项;监督检查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掌握和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负责行业统计,分析和通报区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综合处(秘书处)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行政事务和人事、工资管理、党务、政治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基本建设、环境秩序、国有资产,指导煤炭行业服务中心。
四、人员编制
区煤炭行业办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副厅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副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