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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行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4 生效日期: 2004-09-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经贸盐管[2004]38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盐业总公司
  为适应我省盐业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有利于各级经贸部门实施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省盐业管理有关条例,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盐业行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盐业行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适应我省盐业政企分开管理体制,有利于省经贸委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实施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府办(2004)12号)、《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粤办发(2004)2号)、《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盐产品计划管理
  盐产品计划包括生产计划、调拨计划、购销计划。
  (一)盐产品计划的申报
  省盐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根据所在地盐产品的供求情况,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申报盐产品计划,同时抄送省盐业总公司,省盐业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申报的盐产品计划进行汇总后报省经贸委。
  非省盐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申报盐产品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对以上两种类型企业申报的盐产品计划进行汇编后报省经贸委。
  (二)盐产品计划的审批
  省经贸委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和省盐业总公司上报的盐产品计划,按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制订全省盐产品计划。属于食盐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审批。属于小工业用盐计划(除“两碱”以外的工业用盐),由省经贸委审批。
  (三)盐产品计划的下达
  盐产品的年度生产、调拨、购销计划及季度生产、调拨计划,由省经贸委直接下达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同时抄送省盐业总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盐产品计划,分解到当地具有生产、批发盐产品合法资格的企业。
  省经贸委将盐产品的调出、调入计划抄送省外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四)盐产品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负责监督当地企业执行盐产品计划。省盐业总公司负责督促其下属企业执行盐产品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在执行盐产品计划过程中,因盐业市场供求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可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二、行政许可管理
  (一)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由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审查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二)食盐批发许可证(含转、代批证),由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由省经贸委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三)盐产品准运证
  跨省食盐调拨准运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调出制盐企业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内食盐调拨准运证,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向省经贸委申领,发给当地制盐企业。
  小工业用盐调拨准运证,由省经贸委直接发给制盐企业。
  (四)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各县(市)经贸部门负责审查、核发。
  (五)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识的行政许可,由生产、印制、购销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省经贸委审批。
  (六)拟从事生产、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合格后,报省政府批准。
  (七)盐业行政性收费按国家、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获许可的一律不准收取费用。费用使用管理由各级经贸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盐政执法
  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盐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跨行政区域非法经营盐产品的大案要案的查办。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执法,并积极主动争取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

  四、食盐储备管理
  经营性的食盐储备,由各食盐批发企业按正常月销售量的三倍进行储备并确保供应,所需费用自行负责。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要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储备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可向省经贸委提出取消其食盐批发资格的建议。
  国家储备盐由省盐业总公司负责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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