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四川省都江堰灌区2003年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农[2003]60号
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都江堰平坝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请示》(都局(2002)75号)文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间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用水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原则,现批复如下:   一、都江堰管理局人民渠一处、外江管理处所属灌区,东风渠管理处所属平坝灌区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8.00元;东风渠管理处所属丘陵灌区每标准亩收31.00元。按方计价的0.07元/me3。超定额的0.10元/me3。
  二、计收对象。以灌区县(市、区)为取用水单位。农业水费由各县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县政府协商后,委托县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
  三、水费解缴时间。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向供水单位交付应缴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
  四、本批复价格为都江堰灌区2003年的农业用水终端价格,各地要将该价格公示到村组,宣传到农户。同时严禁在此价格之外乱加价、乱收费,如有违反,坚决查处。
  五、全省中、小型灌区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全省物价工作会议《2003年全省农业用水价格工作安排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