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农[2003]60号
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都江堰平坝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请示》(都局(2002)75号)文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间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用水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原则,现批复如下: 一、都江堰管理局人民渠一处、外江管理处所属灌区,东风渠管理处所属平坝灌区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8.00元;东风渠管理处所属丘陵灌区每标准亩收31.00元。按方计价的0.07元/me3。超定额的0.10元/me3。
二、计收对象。以灌区县(市、区)为取用水单位。农业水费由各县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县政府协商后,委托县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
三、水费解缴时间。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向供水单位交付应缴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
四、本批复价格为都江堰灌区2003年的农业用水终端价格,各地要将该价格公示到村组,宣传到农户。同时严禁在此价格之外乱加价、乱收费,如有违反,坚决查处。
五、全省中、小型灌区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全省物价工作会议《2003年全省农业用水价格工作安排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