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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4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4]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降低城市运行成本,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收取4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略),将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详见附件3略),将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定率收费改为定额收费(详见附件4略)。
  停止、降低、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注销或变更手续,由各有关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原核发该证的物价部门办理。 附件(略):1.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4项)
  2.广州市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
  3.广州市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2项)
  4.广州市由定率收费改为定额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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