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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文件的通知》加强国庆期间房屋拆迁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8 生效日期: 2003-09-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拆[2003]861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屋拆迁、评估、拆除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48号)已于近日下发,同时“十一”国庆节即将到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即将在京召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文件的通知》,确保“国庆”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期间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平稳进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现就近期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强制拆迁管理。在“国庆”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期间,原则上不组织强制拆迁;确需组织强制拆迁的,必须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制定详尽的强制拆迁预案,确保强制拆迁工作平稳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拆迁过程中的政策宣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二、要坚决杜绝、严厉查处野蛮拆迁行为。凡发现房屋拆迁单位有野蛮拆迁行为的,立即撤销其拆迁资质,并配合公安等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开展法制教育,坚持依法文明拆迁。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在10月中旬以前组织在本区县内实施房屋拆迁、评估、拆除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文件的通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坚持依法文明拆迁,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要热情服务,举止文明,不得讲“脏话”或污辱性语言,不得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四、严格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前期准备不充分的项目,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全面清理检查本区县在拆项目,通过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要规范拆迁现场行为,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情况、拆迁相关政策、拆迁工作纪律等都要公示上墙,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落实现场公示制度、工作纪律松散等情况,要立即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 
  五、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在10月20日前向市局书面报告本通知落实情况。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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