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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 1999-07-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征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公路养路费依法足额征收。
   二、凡在本省境内应当依法交纳公路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关于改革道路和车辆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实施之前,要依法按章主动交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法拖欠、偷漏公路养路费。国家新的规定实施之后,对实施前所拖欠、偷漏的公路养路费,有关部门仍要依法追缴。
   三、各级监察、公安、财政、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主动支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依法维护征收秩序,保障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切实做到应征不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公路养路费。对拖欠、偷漏公路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拖欠、偷漏公路养路费并且逾期拒不执行交通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交通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其车辆等措施,强制其履行交费义务。
   六、对拒绝、阻碍交通部门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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