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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2号)规定,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向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加强对小型船舶的实际监管,自2005年1月1日起,按地级市行政区域划分原则,由汕尾海关、饶平海关、榕城海关、港口办事处分别负责对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和汕头市所在地船舶公司的小型船舶进行登记备案和年审管理;小型船舶日常进出境的实际监管工作则由船舶进出境所在地海关(办事处)负责。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2年第12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