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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3 生效日期: 2004-11-2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4]342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深圳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4.11.11.国税函(2004)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备案。
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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