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州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宽松的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市场准入环境,保障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严有宽,宽进严管,依法申办,优存劣汰”的要求,坚持简化审批手续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原则
(一)合法与合理的原则。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不改变事项审批的权限、标准、条件,不突破现行行政审批机关的管理格局;同时,按照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行政许可方式。
(二)效能与便民的原则。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需要,实现市场主体快速准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逐步推动企业设立由审批制向直接注册制的过渡,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与国际规则接轨。
(三)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解决行政审批机关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使工作重心由原来的事前审批控制转移到事后的监督管理上来。同时强化申请人的信用意识,完善责任机制,实现政府对社会和经济事物的有效监管。
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包括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登记的法人(或委托人)“承诺”。
“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告示的行为;
“承诺”是指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履行告知事项的书面保证。
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诚信,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三、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应当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步骤地推行。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设立企业或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到的前置审批事项,按许可条件,分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从事易燃易爆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生产、运输、经营,非市级行政职能部门最终审批的事项暂不列入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范围。
四、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告知”和“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2.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前置审批事项应达到的条件、标准及要求;
3.审批的程序和应提交的附加材料;
4.企业开业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5.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经营前置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
3.作出如果达不到前置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而从事经营活动,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 律责任的保证。
(三)咨询告知单和告知承诺书的制定
咨询告知单和告知承诺书由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各审批部门应在咨询告知单上加盖本机关公章;申请人应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作出承诺。
五、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一)前置审批咨询告知单和告知承诺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和受理。在向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申请人发放登记注册表时,根据申请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发放有关审批部门的咨询告知单和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的登记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的附加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告知承诺书移送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三)审批部门收到企业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申请人提交作出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预许可证件,并将预许可证件复印件和告知承诺书复印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承诺书和预许可证件复印件可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预许可证件和告知承诺书复印件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筹备),并将发照情况抄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及时到审批部门领取预许可证件。
(四)行政审批部门应视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颁发预许可证件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是否全面履行承诺,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不能履行承诺的申请人,收回预许可证件并将情况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收回营业执照(筹备),并告知相关部门;对已全面履行承诺的申请人,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正式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六、其他事项
(一)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中申请人违背承诺,不符合前置审批事项所需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违法经营活动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通过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设立企业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应实施跟踪管理,定期检查申请人承诺履行情况。
附件:1.第一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事项
序号〖〗审批事项名称〖〗许可证件名称〖〗审批部门〖〗依据1〖〗食品经营〖〗《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公共场所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宾馆(旅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批〖〗卫生局公安局环保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文体局〖〗《印刷业管理条例》5〖〗书报刊零售(出租)〖〗《文化经营许可证》〖〗文体局〖〗《出版管理条例》6〖〗娱乐场所经营〖〗《文化经营许可证》〖〗文体局〖〗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7〖〗体育场所经营〖〗《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证》〖〗文体局〖〗《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8〖〗旅行社〖〗《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劳务中介机构〖〗劳务中介审批〖〗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0〖〗烟草制品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11〖〗农作物种子经营〖〗《种子经营许可证》〖〗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2〖〗兽药经营〖〗《兽药经营许可证》〖〗农业局〖〗《兽药管理条例》13〖〗林木种子经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4〖〗制造行业计量器具经营、维修〖〗《制造行业计量器具许可证》〖〗质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附件2: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流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告知单和承诺书申请人对告知单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盖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代为受理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许可证和承诺书复印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许可证和承诺书复印件3个工作日内发营业执照,并将发照情况抄告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机关在三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的,作出处理并核查合格的纳入正常管理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
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