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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核定都江堰灌区供德阳地区工业和自来水原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农[2003]106号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一管理处:
  你处人一处发(2003)6号《关于核定都江堰灌区供德阳地区工业和自来水原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1702号)精神,结合你处工业供水成本,综合考虑对自来水和工业企业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对你处供工业和自来水公司的原水价格作如下核定:
  一、工矿企业用水价格
  计划内消耗水每立方米核定为25分;贯流水每立方米核定为8分。

  二、供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
  供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核定为20分。

  三、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用水价格
  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用水核定为10分。
  以上价格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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